行政合同的性质及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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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启华[1] 王飚[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32-34,共3页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为一方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协议。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具有单方性质的行政行为,理由在于: 首先,虽然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双方的,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但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关系,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决定同某行政管理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是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在众多的行政管理方式中,行政合同仅仅是行政管理主体为完成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能接受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的要求,无权拒绝,也无权改变行政合同内容。这是行政权和行政行为特性的具体体现。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行为 法律关系 行政职能 法律授权 法律地位 民事权利义务 签字盖章 行政诉讼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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