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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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税务》1994年第7期45-46,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关 键 词:外国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产权转移书据 海洋石油 主管税务机关 施行细则 实收资本 书立 经营期 转让行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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