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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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中国人民银行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  处:《中国财政》1994年第3期43-45,共3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关 键 词:国债一级自营商 管理办法 国债发行 国债市场 承购包销 资格条件 审核确认 金融机构 市场机制 经营范围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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