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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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中国人民银行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  处:《中国财政》1994年第3期45-46,共2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结合1994年国债发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的组织与分工1.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事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2.成立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具体工作。审委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人员组成。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国债司,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

关 键 词:国债一级自营商 实施办法 资格审查 国债发行 派出人员 一条根 资格确认 公证机构 承购包销 法人营业执照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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