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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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峰 

机构地区:[1]湖北省丹江口市农行

出  处:《中国农村金融》1994年第1期33-33,共1页China Rural Finance

摘  要:近来,笔者在基层行、社清收旧贷时听到这么一句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一部分基层所社信贷员因法律知识贫乏,在清收债务人死亡后的遗留旧贷时,不加区别地责令子辈偿还父辈所欠旧贷,导致在收贷工作中产生一些法律纠纷,影响了行社声誉。 实际上,父债子还并非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只有作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才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未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子女,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关 键 词:父债子还 被继承人 遗产继承 继承遗产 收贷工作 法律知识 不加区别 令子 清偿债务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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