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现行企业财产保险责任及费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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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体寿 

机构地区:[1]云南省保险公司

出  处:《时代金融》1994年第5期39-41,共3页Times Finance

摘  要:一、调整企财险保险责任的必要性及方法(一)调整企财险保险责任的必要性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标的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应付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企财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几乎包揽了自然界的一切灾害,成为"通天责任"条款。这种"通天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可行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却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业务竞争的需要,应该进行调整。理由是:1、"通天责任"易造成理解的误区。由于企财险条款把许多地区性、季节性的灾害全部列为基本责任,在全国统一执行,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缺少针对性。如我国北方的内陆省份不会发生海啸灾害,但条款却负责海啸责任;我国南方沿海省份不会发生冰凌灾害,但条款有冰凌责任。这样做保险人认为是扩大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可被保险人却认为本地区不会发生的灾害,应列为除外责任,现列为保险责任必然就多收保险费,而增加了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样容易造成理解的误区。

关 键 词:企业财产保险 保险事件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地震保险 冰凌灾害 海啸灾害 内陆省份 沿海省份 给付保险金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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