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行为中的紧急避险之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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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晓立[1]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4期95-9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行为人的一行为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可按规定对该行为人定挪用公款罪并处以一定的刑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犯罪既遂和紧急避险等概念的不同认识,有时候行为人虽然做出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可能是出于紧急避险而为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做出了该行为,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视为紧急避险。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情况下对挪用公款行为中的紧急避险,以及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心理意志以一个案例作一些浅显的探讨。

关 键 词:挪用公款 紧急避险 法益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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