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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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务院办公厅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1期503-504,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联合发出《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92]财工字576号),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全国每千瓦时电力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通知"下发后,各地"三峡基金"的征收入库工作进展缓慢,有些省(区)要求免交甚至出现拒交的现象,致使"三峡基金"不能及时到位。

关 键 词:三峡工程建设 国家物价局 国家计委 直辖市财政厅 直辖市人民政府 财政驻厂员 计划部门 跨世纪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 催缴 

分 类 号:D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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