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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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文昌[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1993年第11期21-22,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难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易发生错误。因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几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挪用公款必须是归个人使用;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个人使用 惩治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正当职务行为 行贿罪 组织工作 个人私利 买卖合同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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