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受贿犯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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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朗民 

机构地区:[1]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3年第12期19-2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单位受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日益严重。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刑事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对于惩治贿赂犯罪。

关 键 词:受贿犯罪 单位犯罪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贿赂犯罪 情节严重 惩治贪污 刑事处罚 新型犯罪 单位受贿罪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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