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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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少华 

机构地区:[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3年第7期38-39,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1992年10月,江西省某民用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江西某大学签订了一份修建校门的建筑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建筑公司为解决存放工具和杂物的问题,未经审批,即搭建了一座竹编的简易工棚(该工棚西侧是利用校办电子仪器厂办公的振华楼东侧的一面墙)。由于该工棚属于违章建筑。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电子仪器厂 一般侵权行为 华楼 抗辩事由 损害赔偿问题 民法通则 火灾原因 加害人 损害事实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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