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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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山益 杨绮雯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3年第9期36-3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不作为违法 违法行政行为 损害事实 国家赔偿 行政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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