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贪污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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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立人[1] 彭尚敏[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3年第7期54-56,共3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我们是李××贪污一案被告的辩护律师。此案的简要情况是: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起诉,指控原县来复建筑开发公司经理兼来复水泥厂厂长李××,在其任职期间。于1988年7月至1990年1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涂改”、“重报”等手段,侵吞集体财产八万九千余元,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业已构成贪污罪。证人、证据确凿、充分,本人也供认不讳。但是,我们经过多方调查并同有关机关、专家交换意见,认为此案性质认定复杂,政策性强,要慎重处理。现提出我们的认识与分析,以利正确解决。对被告人所在企业所有制性质认定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补充规定》,关于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自行特征,首先。

关 键 词:贪污案 性质认定 贪污犯罪 一百五 简要情况 集体财产 营业执照 侵犯财产 开发公司 企业所有制 

分 类 号:F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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