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监督法规,增强金融稽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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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本良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宁德地区分行

出  处:《福建金融》1993年第S1期55-56,共2页Fujian Finance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兴旺发达.客观上要求中央银行必须加强稽核监督职能,完善金融稽核监督法规体系,这不仅对稽核监督工作本身起着规范和推动作用,而且对整个金融事业和经济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实施的信贷规模、利率、存款准备率、再贷款等宏观控制手段,由于专业银行商业化程度低等原因而效果不明显。同时,中央银行对新兴的证券业、典当业、基金会和各种集资活动等没有权威、规范的规章制度,使中央银行稽核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牵制。

关 键 词:金融稽核 监督法规 中央银行 稽核监督 金融事业 存款准备率 人民银行总行 宏观控制 稽核工作 全面稽核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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