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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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3年第9期29-38,共10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外贸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外贸企业执行的《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二、帐目调整 1.“在途出口商品”

关 键 词:帐务处理 科目设置 统一会计制度 财会字 在用低值易耗品 明细科目 制度衔接 商品销售收入 应计 应收帐款 

分 类 号:F239[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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