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关贸总协定与我国的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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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方乐 

出  处:《浙江金融》1993年第11期54-55,共2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一、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外汇管理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宗旨是一致的,对外汇管理的要求是相同的。关贸总协定在审查任何缔约方的国际收支问题时,都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定为准。 1.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允许其缔约方或成员国实施与协定相符的外汇管理,并不要求其成员国或缔约方完全取消外汇管理;允许其缔约方或成员国对国际资本转移采取必要的管制,但不得限制日常交易的支付或者不适当地限制清偿债务资金的转移;允许其缔约方或成员国对非缔约方或非成员国或其境内居民施行外汇限制的权力,但须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条款,符合一缔约方与缔约方全体之间所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的条件;允许其缔约方或成员国实行外汇的结汇制度、外汇留成制度(不管是额度留成,还是现汇留成。

关 键 词:缔约方 外汇留成制度 日常交易 资本转移 涉外企业 境内居民 货币贬值 清偿债务 外汇体制改革 资金转移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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