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中央银行稽核职能应当理顺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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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中术 胡先文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南充地区分行

出  处:《西南金融》1991年第4期14-15,共2页Southwest Finance

摘  要:为了适应经济和金融改革向纵深发展,贯彻“积极进取,稳步提高”的稽核工作方针,实现“八五”期间稽核监督的总目标。中央银行稽核应当进一步理顺以下五个关系。 (一)理顺人民银行稽核与各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的关系。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稽核是代表政府对金融行业进行政策监督,它属于外审范畴。

关 键 词:中央银行 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 稽核监督 内部稽核 金融监察 二级分行 政策监督 金触机构 组织体系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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