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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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立福 曹静[1] 

机构地区:[1]吉林省卫生防病中心

出  处:《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1年第S1期77-78,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摘  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卫生防疫事业也逐步走上法制管理轨道。但是现有的卫生法规还远不完善,卫生执法体制还未理顺,笔者就卫生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卫生法规建设发展方面作初步的探讨。 1 从吉林省现行情况看,现有的卫生监督体制并不适应卫生监督工作,卫生法规执行比较混乱,交叉矛盾较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1 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紊乱,授权不清。按法规要求,卫生监督应是卫生行政部门,现在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是在卫生专业机构——卫生防疫站,卫生行政部门既没有明确的授权根据。

关 键 词:卫生防疫站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体制 卫生法规 卫生法制建设 执法体制 监督人员 卫生专业 卫生执法 卫生监督员 

分 类 号:R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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