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D/P”方式结汇的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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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彦斌 

机构地区:[1]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保险理赔部

出  处:《中国海商法研究》1990年第1期285-288,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货款屡见不鲜,因其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均有一定的保障而多受到商家青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市场、价格、品质、买卖关系等因素而选用银行托收的方式结算货款也不足为奇。银行跟单托收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即期付款交单(D/P),一种是远期承兑交单(D/A)。国际贸易中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货款时,通常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凭提单和其它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关 键 词:商业单据 跟单信用证 交单 货物装船 D/P 买卖关系 欺诈案 保函 发货人 代理协议 

分 类 号:D966.1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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