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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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0年第4期1-2,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受到损失,必须在产权变动时,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以此作为有偿转让和衡量经营者责任的依据。为此,在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占用单位)在下列涉及资产产权主体变动或经营、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一)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关 键 词:国有资产产权 暂行规定 产权变动 折股 重置成本 国有企业 帐面价值 现行市价法 运营效益 价值量 

分 类 号:F239[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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