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虚假恐怖信息的认定——以地震谣言为切入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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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嫦蓉[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3期81-8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汶川大地震之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对于汶川大地震的恐惧心理,编造某地即将发生地震或余震的谣言,并加以散布,引起公众恐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地震谣言为切入点,探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虚假恐怖信息的含义和司法认定。文中结合上述定义,通过对理论界否定说的批判,得出地震谣言在何种情况下可被列入该罪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在地震谣言被解释为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况下,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关 键 词:地震谣言 虚假恐怖信息 罪刑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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