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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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虹[1] 李立贤 

机构地区:[1]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2]益阳市审计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3期102-10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破产法》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由法院主持公平清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公平清偿的债权中包括国家的税收债权。由于税收债权的债权人是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法律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本文主要论述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等相关的一些问题。

关 键 词:税收优先权 破产程序 税收债权 税收债务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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