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解释行政法——对行政法解释主体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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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明荣[1] 马玲 

机构地区:[1]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宁夏银川750001

出  处:《行政论坛》2011年第6期67-70,共4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宁夏大学重点基金项目<特别行政法的创制与评估研究>(Endsk09-5);2010年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项目<部门行政法的创制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立法实践为例>

摘  要:法律解释作为一种解释现象,存在于人类法律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不同领域的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目的和特性。谁在解释法律实际上是法律解释主体的问题。对法律解释主体范围的界定取决于对法律解释场合的认识。对行政法的法律解释不仅存在于行政司法审查的过程中,也存在于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法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解释行政法,公务员在法官解释行政法之前的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在解释着行政法。

关 键 词:法律解释 行政法 法律解释主体 法官 公务员 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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