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以责任竞合为视角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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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水苗[1] 侯轶凡[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119-126,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本文以家庭装修污染案件为切入点,讨论在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将案件定性为环境侵权能否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特殊环境案件中为惩罚性赔偿找到适用的空间;其次从广义的责任竞合出发,讨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出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时,仍然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否与刑法罚金、行政罚款之功能存在重合,进而在典型的环境案件中为惩罚性赔偿探求适用性;再次通过与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比较,并从主客观标准、证明标准和赔偿金额三个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进行限制,提出制度设计中应当考量的因素。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责任竞合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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