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渠道”的双重建构: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框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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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郜绍辉[1] 

机构地区:[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郑州450015

出  处:《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11-13,共3页Journal of Jiangxi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770014);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12400410023)

摘  要:群体性事件持续大量爆发的窘境凸显出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公共危机治理模式的有限性,而政府过程学说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思维与治理框架。透过政府过程学说,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一种"无序"与"失范"的利益表达,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政治体系内外相关利益表达"组织"和"渠道"的双重缺位与失灵。因此,防范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要义在于"组织"与"渠道"的双重建构。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政府过程学说 利益表达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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