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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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维[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第6期42-48,共7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最高法院在"海带配额"一案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构成解释为三要件并提出"经济人的伦理标准",呈现出一般条款适用的客观化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又积累了"主观故意"、"知名度"等因素对这一标准和义务的违反进行判断,促进了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由于单个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在诉权上的限制,我国涉及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案例类型,进一步挖掘其他案件类型并予以类型化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深有意义。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构成要件 类型化 

分 类 号:DF41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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