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自我交易披露义务的构成及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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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芳菊[1] 朱雨虹[1]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出  处:《经济视角(中)》2011年第9期28-29,27,共2页Economic Vision

摘  要:董事自我交易利弊共存,为防止其弊端产生,法律对于利害关系董事课以披露义务.以使公司全面了解交易详情,作出正确的决策。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义务由披露标准、披露对象及披露时间与方式等具体内容构成。在利害关系董事违反披露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对于该项交易的撤销权.可以早衡公司与利害关系董事双方的利益.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关 键 词:自我交易 利益冲突 披露义务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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