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票据补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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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利军 

机构地区:[1]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00

出  处:《文艺生活(下旬刊)》2011年第11期284-284,共1页

摘  要:应当将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确定为具有创设效力的形成权,它的行使,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产生。应当为空白票据补充权设置一定的行使期限,如果仅因从票据的外观无法判断其期限即认为空白补充权无行使期限的限制,容易导致票据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也违背了空白票据制度设置的初衰。空白补充权的内容是授受双方合意的体现,而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是空白票据能否被补充完整,票据权利是否会得到全面实现的关键。因此补充权人除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补充权以外,同时须遵循一定的补记规则,正当的行使补充权。

关 键 词:空白票据 补充权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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