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权功能看我国社会保障权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以若干焦点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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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作前[1] 周鲁耀[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1年第11期16-21,共6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从基本权的功能看,社会保障权可以区分为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以及价值秩序功能,分别对应国家的消极义务、给付义务、保护义务。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历经休眠阶段、萌芽阶段和发展阶段,时至今日还存在着诸多制度障碍,如社会保障制度僵硬,公众信任不足;社会保障权的收益权受到不合理限制;政府权力异化;社会保障权的自由权丧失;社会保障被社会治理挤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受到瓶颈制约等等。为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给付义务、严格国家的消极义务、明确国家的保障义务、健全国家的救济义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保障义务进行妥善平衡。

关 键 词:社会保障权 消极义务 给付义务 保护义务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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