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民法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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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全弟[1] 李挺[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1年第11期43-48,共6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的立法、学说、判例均支持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并存在直接说、间接说和混合说的分歧。在正确处理与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等利益衡量的关系基础上,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作扩张解释来对上述利益进行保护,并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具体问题。

关 键 词:死者人格精神利益 保护方法 保护范围 保护主体 保护期限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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