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公证“真实性”审查思辩  被引量:1

Reflection and Discussion on the 'Authenticity' of Public Notar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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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京[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北京100010

出  处:《中国司法》2011年第11期62-65,共4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是否采用需要有公证员的主观认知、审查判断和确认。只有经公证员判断“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才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真实、合法”的判断中,真实性的判断是基础性的,但这一判断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证机构所面对的“真实性”风险也是不同的。

关 键 词:“真实性” 审查判断 公证员 主观认知 证明材料 公证事项 客观真实 社会历史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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