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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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1年第12期65-65,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修改 营业税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 销售额 应税劳务 第二款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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