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理论基础——以突破传统侵权责任法与公司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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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景树[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52-53,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侵权责任法上,董事之所以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并非因其违反了旨在保护公司以及公司所有股东和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公司法上,要求公司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必要突破,也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

关 键 词:董事 侵权责任法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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