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综合意志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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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卫华 

机构地区:[1]华东政治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江淮论坛》2011年第6期114-119,188,共7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中国法学会项目(CLS-D0914)的前期成果

摘  要:现代行政不再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表现,而是行政程序各方主体综合意志的表现。就强制性行政行为而言,表达和听取意见的权利义务规定性、表达和听取意见程序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以及该程序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决定性意义等因素,决定了强制性行政也必然反映参与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的综合意志。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更充分表明了相对人意志构成其成立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实际上,行政行为包含和反映当事人的意见,既是现代公共行政观念的彰显,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必然结果。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综合意志性 强制性行政行为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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