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身份证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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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办公室业务》2011年第11期5-5,共1页

摘  要: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公民身份号码 会通 指纹信息 户口所在地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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