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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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钊[1] 宋国华[2] 

机构地区:[1]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 [2]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5期67-6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要客观分析肇事者的主观心态。如果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认识到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或者认识到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实施其行为的,说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主观心态属于过失;为了实现其他某种目的,明知会发生车祸仍然实施的,说明其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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