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化解中的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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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志强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5期94-9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司僵局具有一定的危害性,造成公司股东的利益受损,因而需要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其目的是救济公司僵局中受损的股东权利。公司僵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造成的,同时也与公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公司僵局应该首先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进行救济,只有在无法通过公司自治化解公司僵局的时候,才应该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消灭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但是在公司司法解散之诉中,也应该首先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维护公司的主体资格。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公司自治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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