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活动合法性的道德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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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福德[1]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6期66-69,共4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山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基金项目(2010GGTD03)

摘  要:我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第29条中的"伦理道德"不是泛指社会当中普通的伦理道德,在《科学技术促进法》中伦理道德被视为评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合法性评价的重要标准。29条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在法律条文当中规定违反伦理道德即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是层次众多,不能规定违反任一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都要做出违法性评价,这种道德应指反映社会核心价值,具有普适性的基本社会伦理道德,即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是体现人的生存目的,以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和平等等为内容的社会道德。

关 键 词:科技法 生存目的性 道德限度 

分 类 号:D922.17[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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