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卫行为民事立法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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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赛红[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6期74-78,共5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摘  要:自卫行为有两种形式,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没有达成共识,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界定。从比较法来看,民法和刑法分别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出界定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建议在将来编纂民法典时,将自卫行为的立法置于民法典中总则编"民事权利的保护"一章中,且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卫行为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两方面进行规定。

关 键 词: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民事立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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