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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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良国[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117-124,共8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  金: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软件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Bfx10);国家社科基金"合同法中预期与信赖保护研究"(10CFX044)成果

摘  要:可预见规则原理源自于法国民法学家博迪埃的理论,英国普通法将其引进并加以适用。可预见规则在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中,一方面呈现出适应客观需求的灵活性特质,一方面呈现出易受到政策影响的受限性特质。诸如在公共运输、电力等公共企业部门违约的情况下,以不滥用权利为前提,可以排斥可预见规则的完全适用;在法律制裁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可预见规则,以此使故意违约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在基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以及公平正义考虑的情况下,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受到损害与收益之间合比例原则的限制。

关 键 词:可预见规则 损害赔偿 政策 判断 

分 类 号:D922.29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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