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基于“东星航空”破产案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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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宇生 张亚琼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12期88-92,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案情概要及问题的提出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航空”)成立于2005年,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因经营不善和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开始拖欠巨额债务,甚至影响飞行安全,2009年3月15日被民航局暂停飞行许可。同年3月10日,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等6家飞机租赁公司以东星航空拒不偿还到期债务1084万美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3月30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此案。

关 键 词:民营航空公司 破产案件 利益衡量 法律适用 飞机租赁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 飞行安全 2009年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5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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