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法律冲突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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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志[1] 杨惠[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12期98-102,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02708);天津市社科基金规划项目(TJFX10-19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的实体法意义:一是确立了承运人的义务的最低边界,这使得承运人知悉自己必须对航空旅客(以下简称“旅客”)承担的不可减损的责任;二是确立了旅客维护权益的最少权利,即旅客至少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但是,我国国内立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或责任范围不一.或归责原则不同,或赔偿程度有差异,这导致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成为司法难题,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试图就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引起重视。

关 键 词:承运人责任 旅客运输 航空旅客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问题 国内立法 责任制度 维护权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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