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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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洪山 骆俊功 马雅儒 

机构地区:[1]江苏省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1年第12期60-60,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问:2010年7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安全生产管理局的致函,该局在处理安全事故时发现该市某机械铸造厂的辅助工周某系童工,年仅15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局对该厂实施10000的行政处罚。鉴于该机械铸造厂已涉嫌非法使用童工,该局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人社部门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相关规定,对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行政处罚5000元。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罚”原则 《安全生产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非法使用童工 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 行政处罚 2010年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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