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撤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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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悦[1] 徐扬[1] 

机构地区:[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11年第12期16-18,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破产申请的撤回,是指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回其破产申请的要求,以便在获准之后使破产申请失去效力的行为。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破产申请撤回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关 键 词:破产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撤回 《企业破产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法定期限 补充材料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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