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行为规范的告知义务  被引量:4

On The Duty Of Disclosure As A Rule Of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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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华亮[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121-123,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实现人权为发展路径’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研究"(项目号:10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属性。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告知义务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止于提交投保单或类似文件,告知范围以保险人明确的询问为限而兜底性问题一般应认定无效,对于未知事项投保人负有一定的调查和告知义务。对告知义务规则的解释应当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和以实现人权为发展路径的发展理念。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告知义务 行为规范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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