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家析产制度看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必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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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栾同政[1] 谢雅利[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出  处:《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11期16-17,20,共3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  金: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项目号:10BX017)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2011年广西文科中心"南疆民族和谐研究团队"(项目号:2011.7号)项目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在没有法律之前,作为首选的行为准则即是习惯。司法的目的是通过平息纠纷以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保证其良好运行。我们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应考虑本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法律判决中应遵从"无法律从习惯"的基本法理。在司法实践层面,基层法院存在着如何适用民间习惯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应该得到司法者的重视与思考。

关 键 词:习惯法 分家析产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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