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软件和服务提供商责任及其限制——浅谈Napster案和Grokste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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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过文斐[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法商论坛》2011年第2期209-210,共2页

摘  要:数字服务提供者由于其自身定性的不确定和实施行为种类的多样性,难以简单概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P2P服务和软件提供者就是其中一个典型。虽然避风港规则的出台对其有了一定的指导,但是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本文试对Napster案和Grokster案进行分析,从而明确P2P软件和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及其限制。

关 键 词:避风港 间接侵权 数字内容服务提供者 P2P软件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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