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加重情节问题探讨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崔正阳[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

出  处:《工会博览(理论研究)》2011年第11期253-253,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绑架罪,是严重侵犯被害人生命权与财产权双重法益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9条前两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的法定刑不同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第二款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刑法中实属罕见。

关 键 词:绑架罪 加重情节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杀害被绑架人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