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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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航[1] 

机构地区:[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出  处:《商业会计》2011年第12Z期18-19,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没有系统、全面的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和税务处理,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得抵扣、抵扣后扣减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 键 词: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施细则》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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