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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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春苗[1] 刘金春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2]天津市海河公证处,天津3003507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33-36,共4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甘肃省教育厅2010年科研项目<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法律问题研究>(1007B-02);甘肃政法学院2010年青年项目<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机制研究>(GZF2010XQNLW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独立主体地位。作为独立社团法人,工会应承担自己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然而,现行《工会法》对工会本身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工会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走出认识的误区,认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义务而非权利;其次要明确工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会法》中分而述之;最后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本身的法律责任,包括工会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会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工会对其他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工会 社团法人 工会法 权利与义务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412.6[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56[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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